法規名稱: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軍用廣播電台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播送違反政府法令、妨害軍機、危害治安及有傷風化之一切言論、消
    息、歌曲、戲劇及文詞。
二、擾亂或妨害合法電台之電訊及廣播。
三、播送商業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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