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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應依需要設置教材教具製作器材、辦公桌椅、電腦 及事務機器、業務資料櫃、行事曆板、會議桌及教保服務人員個別桌椅或 置物櫃等設備,並視個別條件及需求,增加其他必要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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