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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依據法令綜理校務,執行董事會議之決議,並受其 監督、考核。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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