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依據法令綜理校務,執行董事會議之決議,並受其
監督、考核。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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