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本分局處理公文人員應遵照下列事項:
一、公文製作要符合「簡、淺、明、確」的要求。
二、公文結構,採取「主旨」「說明」「辦法」(或建議)三段式加以活
    用。
三、公文文字儘量改用語體文,加註標點符號,並採條例式。
四、公文內容應簡明扼要,語氣要肯定,用詞要堅定。
五、一般公文,一律用「函」或「書函」行文。
六、儘量利用電話紀錄方式處理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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