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汽車運輸業申請定期停止一部或全部營業時,應將停止原因、路線起訖點
、或區域地名、停業期限等,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如附表
五),期滿應即申報復業。
前項定期停止營業之路線或區域,如屬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時,在停止
營業期間公路主管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運業務不使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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