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系統經營者應自備下列各款測試功能之設備:
一、電波洩漏測試設備。
二、射頻位準表。
三、頻譜分析儀。
四、接地電阻測試表。
五、具備量測誤碼率及數位信號強度功能之數位信號分析儀,未播送數位
    廣播電視信號者免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