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危險物品裝卸時,委託人應指定負責人及技術人員在現場提供裝卸應注
  意事項,負責技術指導與安全維護,並受現場棧埠作業主管人員之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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