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出版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2月03日

條文關聯

  出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出版品,如係新聞紙、雜誌、教科書委託國營
  交通機構代為寄遞時,所予之優待,須憑中央主管官署發給之登記證或
  審定執照為之。
  僑務委員會核准登記國外華僑發行之新聞紙、雜誌,向國內銷售時,其
  經銷人得憑行政院新聞局發給之登記證享受前項之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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