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出版品,如係新聞紙、雜誌、教科書委託國營 交通機構代為寄遞時,所予之優待,須憑中央主管官署發給之登記證或 審定執照為之。 僑務委員會核准登記國外華僑發行之新聞紙、雜誌,向國內銷售時,其 經銷人得憑行政院新聞局發給之登記證享受前項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