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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藥廠各部門負責人、督導人員及員工均應具備適當之學識、經驗、並接受 參與執行優良藥品製造標準實務之訓練。 無菌作業場所之工作人員,並應接受有關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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