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藥廠各部門負責人、督導人員及員工均應具備適當之學識、經驗、並接受
參與執行優良藥品製造標準實務之訓練。
無菌作業場所之工作人員,並應接受有關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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