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除喪葬給付
外,保險人不予保險給付。
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者,除
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外,不予保險給付。
因戰爭變亂,致發生保險事故者,不予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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