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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管理局得委託相關機構輔導事業及再利用機構辦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 提升及技術移轉等事項,並協助再利用機構建立產品品質及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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