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對轄區內之農村社區,進行農村文物、文
  化資產及產業文化調查;對具有保存價值者,應妥為保存、推廣、應用
  及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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