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港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漁港供漁船以外之船舶使用者,其建設、維護,應由漁船以外船舶之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之。
〔立法理由〕
  一、原條文第二十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查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
      設置離島建設基金」,據此,有關離島之漁港設施其補助機關不限
      於「漁船以外船舶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爰增列「或相關主管機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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