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供漁船以外之船舶使用者,其建設、維護,應由漁船以外船舶之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之。
一、原條文第二十七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查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 設置離島建設基金」,據此,有關離島之漁港設施其補助機關不限 於「漁船以外船舶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爰增列「或相關主管機 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