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宰殺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動物之前,應報告動物防
疫人員,由動物防疫人員就其撲殺方法、場所等予以指示。
依前項之規定,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或不能為者,得由動物防疫人員執行
或命第三人執行之,並向義務人徵收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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