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兩廠人員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者,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退休金計算基準
,給與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並發給五個基數之喪葬費。但死亡補償低
於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撫卹金者,加給二者差額之撫卹金。
依前項規定發給之死亡補償與喪葬費,不得與依公教人員保險法或勞工保
險條例請領之死亡給付相抵充。但如有兩廠負擔保險費用之其他保險給付
者,兩廠得抵充之;其費用如由雙方共同負擔者,得抵充之金額按兩廠負
擔之比例計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