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得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存續期間,以書面方式通知受任人及全權委託 保管機構變更證券商、期貨商或其他交易對象;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應依客 戶書面指示重新辦理投資買賣帳戶及期貨交易帳戶之開立事宜,並於辦理 完成後通知客戶。 客戶符合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所定條件者及自行保管委託投 資資產者,得以書面方式通知受任人變更證券商、期貨商或其他交易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