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投資額,以經經濟部
  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或備查之股本投資者為限。
  投資損失之充抵,應以損失實現並能提供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當地政府核
  准減資或清算之證明文件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
  額並未折減者,不予充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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