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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各機關(構)學校依法聘用人員,於必要時,由各主管機關商得保訓會 同意後,得準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
配合本細則第六條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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