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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承裝業參加工程投標,有違反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辦法規定情事者,除 因圍標經查明屬實應予吊銷執照外,每案予以警告一次之處分,一年內 受警告處分累計達三次者,吊銷其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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