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前條列入專案處理之既存違建,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占用市有土地之既存違建,由土地管理機關簽報本府核定後優先拆除
    。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市政計畫需要,簽報本府核定優先拆除。
三、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防火間隔(巷)之既存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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