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條文關聯

監督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本中心之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受有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者,應由監督機關
將本中心該年度預算,送市議會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
請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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