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拆除執照等核准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置於施工 地點,並應影印一份張掛或張貼於施工地點之明顯處所。 本府對於前項規定得隨時派員查驗。 建築工程之廣告物應載明建築執照字號、設計監造人之姓名、開業證字 號及承造人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