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拆除執照等核准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置於施工
  地點,並應影印一份張掛或張貼於施工地點之明顯處所。
  本府對於前項規定得隨時派員查驗。
  建築工程之廣告物應載明建築執照字號、設計監造人之姓名、開業證字
  號及承造人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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