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共同管道管理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未經許可或未依許可事項使用共同管道者,本府得依共同管道法第二十條
第三項規定採取下列措施:
一、限期改善。
二、逕行強制拆除或回復原狀。
三、其他之必要措施。
因前項措施所支出之費用,由該管線事業機關(構)負擔,本府並得自使
用保證金中扣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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