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已兌付之縣庫支票,應由總庫彙總妥予整理,並負責保管,其在未送達總
庫以前喪失者,應由原兌付機關查明支票號碼、金額及兌付日期等,通知
總庫追查責任。
前項已兌付之縣庫支票喪失時,應由總庫設置已兌付縣庫支票遺失登記簿
,將支票號碼、受款人姓名、金額及喪失情形詳予登記,並報請本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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