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兌付之縣庫支票,應由總庫彙總妥予整理,並負責保管,其在未送達總 庫以前喪失者,應由原兌付機關查明支票號碼、金額及兌付日期等,通知 總庫追查責任。 前項已兌付之縣庫支票喪失時,應由總庫設置已兌付縣庫支票遺失登記簿 ,將支票號碼、受款人姓名、金額及喪失情形詳予登記,並報請本府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