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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申請者於存放後,申請變更櫃位時,應由原申請者提出書面申請,並繳交 換櫃手續費。 更換之新櫃位使用費較原櫃位高,依收費標準補足差額,更換之新櫃位使 用費較原櫃位低,差額不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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