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公司經經濟部許可或備查赴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投資,申請適用本
  條例第十二條所定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者,準用前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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