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建物測量,由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建物所在地登記機關或利用網
路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登記,須
先辦理建物複丈者,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複丈。
前二項申請,得委託代理人為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增列網路申請方式之文字,理由同第二百零五條說明一。
二、增訂第二項理由同第二百零五條說明五,另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一條
規定建物全部滅失時,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登記
之情形,亦應先經申請建物複丈後始得檢具文件代位申請,爰增訂第
二項。
三、修正現行第二項,理由同第二百零五條說明六,並移列為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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