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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限期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 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 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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