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投票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公民投票案之公告、公投票之印製、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公告閱覽、更
正、公民投票公報之編印、公民投票程序之中止、辦事處之設立、經費之
募集、投票、開票及有效票、無效票之認定,除主管機關外,準用第十七
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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