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財務報表之附註或附表,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表編製所依據之法規及會計準則。
三、通過財務報表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五、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主要來
    源有關之資訊。
六、財務報表中各項目之補充資訊,或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
    於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七、財務報表中之各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其受
    限制之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八、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九、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十、重大之期後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商業會計法第二十九條、一百零九年十一月行政院主計總處委託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研究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會
    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一致性範例之研究」期末報告內容及相關
    規定,定明財務報表基本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