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自治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市議員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
  膳食費。
  前項各費用支給標準,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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