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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直轄市自治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市議員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 膳食費。 前項各費用支給標準,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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