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05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接到軍、師、團管區司令部送達遺骸(骨灰)
  之通知時,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通知死者家屬,並會同前往遺骸(骨灰)送達地迎祭運葬。
  二、死者之功績合於國葬或公葬者,分別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三、除戰地另有規定外,應按照死者遺囑或其家屬之意見安葬。
  四、死者無家屬時,其安葬事宜,由地方政府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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