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71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前條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一次。
臨時會議於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
監察委員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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