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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社員自請退社之期限)
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退社。但應於三個月前提出請求書。 前項期間,得以章程延長至六個月,社員為法人時,得延長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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