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條文關聯

合作社之選舉,經投票截止時間後,發票員應即會同監票員清點發出票數
,報告會議主席,並將社員名冊及用餘選舉票分別包封,於封口處會同會
議主席共同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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