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條文關聯

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或軍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者,應由交通勤
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或以書面通知駐地憲兵機關
處理後回復。但軍用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未能及時處理者,應填用
「檢舉軍用車違規意見卡」,郵寄該卡所載機關處理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