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四條規定申請來臺服務之原因消
  失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其配偶及子女
  ,亦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