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機關,收到或占有徵用物後,應立即填發軍需物受領證,逕行或由 地方行政機關轉交應徵人收執。 由地方行政機關或受委託徵用之機關,代收該項徵用物時,應發給軍需 物臨時受領證,但事後仍須換發軍需物受領證。 軍需物受領證如附件(四)。 臨時軍需物受領證如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