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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簽約時應由履約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其金額不得少於合約總價百分之 五。但議價或小額採購案件, 得視情形准予免繳。 前項履約保證金,除合約另有規定外,於合約履行完畢,經驗收相符後 ,無息一次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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