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已稅特種貨物出廠後,因故 退回原廠者,得憑退貨交運單等文件自行退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廠整理:退廠整理後該特種貨物之品質、外觀、形狀及售價均未 變更,准免稅復運出廠。 二、改裝改製:產製廠商應事先申請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 憑完稅證明文件退稅或抵繳;俟改裝改製完竣後,再併同當月份出 廠應稅特種貨物,報繳應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