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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汽車運輸業申請歇業時,應將其原因連同股東決議書或合夥人同意書及原 領執照,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實施。其營業車輛,如出售作為 營業用車輛時,應辦理過戶;如出售作為非營業用車輛時,應將牌照繳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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