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油輪以清潔壓艙水專用艙操作者,如用以偵測所排洩壓艙水中含油量之
  油類含量計尚未裝置時,在即將排洩壓艙水前,船長應派員檢查專用艙
  壓艙水,確定未發現油污染物質,始得排洩。
  以清潔壓艙水專用艙操作之油輪,應備有經商港管理機關認可之清潔壓
  艙水專用艙操作手冊,詳載該系統及其操作說明。船舶如進行改裝工程
  致影響清潔壓艙水專用艙系統時,該操作手冊應予修正並重經認可。
  前項清潔壓艙水之操作,應於油料紀錄簿之補編一記載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