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藥廠應以書面制定員工之作業衛生規範,並勵行之。規範之內容不得少於
下列各項:
一、配合工作性質之定期健康檢查。
二、防止罹患疾病或開放性創口員工對藥品之安全性或品質造成不良影響
    之措施。
三、進入工作場所時必須清洗或消毒雙手,在製造區內不得佩戴飾物、飲
    食、抽菸、或其他足以妨害衛生之行為等之規定。
四、配合工作性質應穿戴工作服、頭罩、面罩、手套、臂套、鞋套等之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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