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9日

條文關聯

  屠宰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提供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執行屠宰衛
  生檢查所需之資料,並按月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屠宰有關紀錄。
  前項資料及紀錄之項目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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