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委託運用、經營及管理農民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發
現有意圖干涉、操縱、指示其運用或其他有損農民利益之情事時,應通知
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局認有處置必要者,應即通知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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