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畜牧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中央畜產會之業務如下:
  一、畜產品產銷不平衡時,協調畜牧團體或畜牧場擬訂各項因應措施,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二、提供有關飼料、動物用藥品等重要畜牧資材供需之資訊。
  三、為穩定重要畜產品之價格,得協調農民團體或農產品批發市場在批
      發市場內買入、賣出或辦理該項畜產品之共同運銷。
  四、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協調個別畜產品有關之畜牧團體、畜牧場
      、飼養戶、販運商及消費者代表,擬訂該項畜產品之生產數量及適
      當價格。
  五、協助畜牧團體執行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畜牧政策。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事項。
  七、其他有關畜牧產銷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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