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體格檢查,指於僱用勞工時,為識別勞工工作適
性,考量其是否有不適合作業之疾病所實施之身體檢查。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健康檢查如下:
一、一般健康檢查:
    指雇主對在職勞工,為發現健康有無異常,以提供適當健康指導、適
    性配工等健康管理措施,依其年齡於一定期間或變更其工作時所實施
    者。
二、特殊健康檢查:
    指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為發現健康有無異常,以提供適
    當健康指導、適性配工及實施分級管理等健康管理措施,依其作業危
    害性,於一定期間或變更其工作時所實施者。
三、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指對可能為罹患職業病之高風險群勞工,或基於疑似職業病及本土流
    行病學調查之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要求其雇主對特定勞
    工施行必要項目之臨時性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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