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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船上裝卸作業場所之照明,船方應提供安全作業所必要之照度。 在艙內或船上未設燈光之任何處所,雇主應禁止勞工使用打火機、火柴或 明火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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