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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86.11.19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0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清除、處理機構應於設備、機具、設施或處理場(廠)明顯處標示機構 名稱、聯絡電話及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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