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86.11.19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0月9日

條文關聯

  清除、處理機構應於設備、機具、設施或處理場(廠)明顯處標示機構
  名稱、聯絡電話及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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