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有獨立之會計,受託機構不
得將其與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相互流用。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相關會計簿冊之作成,應遵守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
其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並應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